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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的使用管理,是锅炉安全管理的中心环节。即使制造、安装质量良好的锅炉,如果使用不当,也往往会酿成事故,近年来的锅炉重大事故,绝大部分由使用管理问题引起的。根据《条例》规定,生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锅炉的安全全面复杂。
锅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在锅炉正式投运前或者在投运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在锅炉投运后,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司炉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加强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督,预防事故的发生。
⑴锅炉的使用登记
a.使用登记的目的
① 通过登记办证,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能全面掌握本地区在用锅炉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抓好锅炉安全的薄弱环节。
② 促进使用单位在办证基础上建立锅炉技术档案,为锅炉的安全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提供重要依据。
③ 通过登记发证手续,可阻止无安全保障的锅炉投入使用。
b.登记取证手续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的有关文件:
①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② 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③ 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④ 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⑤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办理下列锅炉使用登记只需提交①、②项文件:
① 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② 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③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一式两份,交予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向使用单位发证时退还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写表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管。
⑵司炉的考核
锅炉是具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锅炉司炉人员是特种设备技术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的司炉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相应类别的锅炉。
对取得司炉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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