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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锅炉制造的管理规定

返回列表 来源:银晨锅炉 发布日期:2016-03-26 10:01
 

从事锅炉制造的单位必须要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锅炉制造实行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划分见表1-2。

 

表1-2     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锅炉范围

A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锅炉制造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对于监检合格的锅炉产品发给监检证书。

⑶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管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其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见表1-3。

 

表1-3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级别

许可安装改造锅炉的范围

1

参数不限

2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

3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凡是在我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进行监督检验。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并由监检机构将出具《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及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锅炉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锅炉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对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维修本企业制造的锅炉,不需要另取锅炉维修资格许可证。许可证级别划分见表1-4。

表1-4    锅炉维修许可证级别划分

 

级别

许可维修锅炉的范围

1

参数不限

2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

3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整(组)装锅炉

 

锅炉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锅炉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重大维修是指更换、维修锅炉的受压元件。其余均为一般维修。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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