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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制造单位应履行的主要义务

返回列表 来源:银晨锅炉 发布日期:2017-02-05 10:18
 

    问:《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对锅炉制造单位提出了哪些主要要求?

   答:首先是对锅炉生产单位一般义务的规定,即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锅炉。其次,锅炉产品应通过定型能效测试,能效测试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进行。工业锅炉产品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中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方法进行测试。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交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也就是说锅炉制造单位出厂资料中应包含锅炉定型产品测试报告,用户在选购锅炉时,应注意让厂商提供锅炉的能效证明文件。

   问:《规程》对工业锅炉定型测试结果出现不合格时的处理措施有哪些规定?

   答:锅炉定型能效测试是锅炉定型生产的前置条件之一。对未进行能效测试或未达到能效指标(限定值)的产品不得投入批量制造或使用。国家将根据能效测试机构的报告,定期公布通过能效测试的企业和达到能效指标目标值、限定值的产品目录。

   当锅炉制造单位的锅炉定型测试结果不合格时,制造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修改设计文件。经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审查后,对锅炉产品进行改进,并由同一测试机构重新进行测试确认,能效指标符合要求,允许投入批量生产,否则不得再继续生产该型号的锅炉产品。

   同时,测试机构应当将该产品不符合能效要求的情况书面告知监检机构,并协助制造单位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方案的建议,对改进后锅炉产品重新进行测试,及时出具锅炉定型产品测试报告。监检机构在接到测试机构锅炉产品不符合能效要求的情况书面告知后,不得出具该产品型号监检证书,同时督促企业尽快改进锅炉产品性能,以达到锅炉能效要求。

   此外,由于电站锅炉大多是单台设计、制造,投资大,运行能耗高,对热效率有严格要求,如果能效指标达不到要求时,使用单位、调试单位、制造单位、安装单位应当联合组织专家,制定改进方案,对产品进行改进以满足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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